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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及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及调整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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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扬劳社[2002]112号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政府2001年47次常务会议关注民生,关注弱势群体的要求,为减轻参保病人医疗费用负担,经市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适当增加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及调整有关政策。
    一、新增门诊特殊病种6种:
    1、系统性红斑狼疮
    2、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3、慢性肾功能不全
    4、类风湿性关节炎
    5、帕金森氏病及综合症
    6、肺结核
    二、新增门诊特殊病种准人标准和用药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订。
    三、新增门诊特殊病种限额补助标准:
上述1、2、3项病种患者在一个统筹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费用,对个人自付500元以上部分给予70%补助,最高补助限额为2500元。4、5、6项病种按上述规定给予补助时,最高限额为1500元。
    四、取消参保血透病人原先需承担的此治疗项目5%的自付比例。血透病人在市社保中心按医保政策报销后,自付部分个人负担仍有困难的,由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以上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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