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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

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扬州市区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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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确保退休(退职,下同)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就医,并加强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休人员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经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正式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或生活费的人员。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自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之日起,达到退休年龄或符合条件提前退休的人员,其缴费年限需男满25年、女满20年。缴费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退休人员当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用人单位须一次性为本单位退休人员统一缴纳不超过15年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方可享受基本医疗待遇,具体标准为:
    (1) 男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x80%x7%x(75周岁-现实际年龄)
    (2)女性:上年社会平均工资x80%x7%x(70周岁-现实际年龄)
    四、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后,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与原单位脱钩,实行社会化管理,终生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企业改制、破产、关闭、撤销时,先按规定清偿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并按上述标准,从资产变现或权属变更中一次性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划拨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
    六、退休人员数量与在职人员比例达1:2以上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
    七、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规定缴纳大病医疗统筹基金,同时享受大病医疗统筹待遇。
    八、用人单位缴纳退休人员保险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一次性注人个人帐户500元。
    九、本办法由扬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扬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实施之日起施行。并取代《扬州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细则》(暂行)第一条第3款"退休人员参保办法"部分。
                        二OO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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