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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人代会”之九 王院长建议修正《侵权责任法》

发布时间:2017-03-16 08:2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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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4日,全国人大代表、我院院长王静成在接受《扬州日报》记者采访时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54-64条关于医疗损害的一些内容进行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第54-64条对医疗损害的一些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自2010年7月1日实施至今,在医疗纠纷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赔偿种类及标准等方面均有较大突破,对于医患纠纷处理法律依据的确立有了里程碑式的意义。

调研中,王静成发现,该法实施近7年来,在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法的现行条款尚存在一些不足,具体表现在:1.缺少对医疗损害的定义;2.未明确医疗损害鉴定机制;3.部分条文过于模糊,实践中难以操作;4.对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维护不够;5.缺乏对患者的有效救济制度的确立。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对《侵权责任法》中医疗损害部分条款进行修正,更好地协调受损害患者、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全体患者之间的利益关系。

王静成建议,对“医疗损害”一词的定义加以明确,以便于公众能够理解其与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术语之间的联系和区别。医疗损害概念应当包含三个要素:一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存在过错,二是患者存在损害后果,三是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建议将医疗损害鉴定列入特殊的、单独的司法鉴定类别,以区别社会司法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鉴定。

他建议,在《侵权责任法》中应完善对于“当时的医疗水平”和“不必要的检查”的判定标准。要会同各地医学会根据地域对“当时的医疗水平”做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此外,在《侵权责任法》中补充必要的条款,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患者或其亲属侵害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权益时,明确患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作出细化的规定。严厉打击涉医的违法犯罪行为,让“医闹”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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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骨科相关疾病的诊治有丰富的临床经验,…

简  介:教授,主任医师,博士生导师,全国人大代表,苏北人民医院医疗集团理事长,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333”工程培养对象。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骨科学科带头人,江苏省创新团队带头人,长期从事骨科…